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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課及退費

•  停課標準:

國立成功大學外語中心推廣教育外語進修班課程、天災停課標準─如台南市政府公告停止"上班,上課"。因停課而缺少之時數,將由授課教師與學員共同討論補課事宜。

•  退費標準:

1. 學員報名繳費後,除因疾病和兵役召集(持相關證明)可於開課前三日申請全額退費外,其餘退費標準依教育部100年1月11日修訂之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」第17條規定辦理:

「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,並審酌成本辦理,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,由各校定之。經費之收支,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
(1)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。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時數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。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時數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
(2)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
(3)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」

 

2. 學員報名繳費後,因課程未達開課人數標準而取消者,可退還全額學費或選擇轉班。

 

•  退費申請:

欲申請退費者,可至外語中心辦公室填寫退費申請書或以email聯絡外語中心,並提供收據上登載之學員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退費班別、郵局或銀行存款簿正面影本(電子檔亦可)以及連絡電話

退費申請截止日後,由外語中心統一送交本校出納組進行身分驗證。經審核通過者,預計課程結束當週可以收到退費(若遇假日、調課、會計年度轉換等,出納匯款時間可能延遲)。

請特別注意,所有退費皆以匯款方式退回,並依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及出納流程辦理,學員不得要求以現金退費或提早匯款

學員可自行選擇將退款匯至個人郵局或銀行帳戶,唯選擇以銀行退款者,須扣除10元手續費(手續費由銀行扣除,並非國立成功大學或外語中心收取)。請務必斟酌個人情況,再決定是否報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