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用辦法
國立成功大學外語中心語言視聽教室管理辦法
第一條 |
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外語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適當管理語言視聽教室(以下簡稱視聽教室)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視聽教室以本校正式開設之語言教學課程、測驗及本中心各項推廣教育課程使用為主。 |
第三條 |
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視聽教室使用均免收費用,開放使用時間如下: 一、學期間與寒暑假期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8時至12時,下午13時至17時。 二、例假日、國定假日及本校停課/停班期間:不開放。 |
第四條 |
視聽教室排課以本中心開設之全學期語言課程為第一優先,其他單位開設之全學期語言課程時段及教室相同者,依「先登記先使用」之原則辦理。 |
第五條 |
全學期使用視聽教室之科目,須在公告期限內,至本中心填具借用教室申請表,並經系所主管同意後,送本中心審核。 |
第六條 |
教師臨時借用視聽教室,每科目每學期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,本中心於開學後開放登記;或由教師於擬借用時段一週前至本中心填具借用教室申請表,並經系所主管簽字同意後,送本中心審核。 |
第七條 |
申請借用教室後,若因故無法上課,借用人應於三天前通知本中心;3次未通知,則取消本學期使用資格。 |
第八條 |
在不影響本校課程正常教學活動下,視聽教室得提供校內外單位辦理學術、文化、公益或語言測驗等相關活動使用,借用單位須支付場地使用費,分上午(8:00-12:00)、下午(13:00-17:00)、晚上(18:00-22:00)三時段收費,標準如下: |
|
一、語言視聽教室、超媒體學習室、多媒體視聽演講室、多媒體會議室:各時段每間/次均為新臺幣3,000元。;跨語言溝通溝通情境教室:每時段/次新臺幣4,500元。 二、一般教室:各時段每間/次均為新臺幣750元。 三、平日晚上時段及週末假日全時段借用時,酌收管理人員加班費,每小時300元。如需支援額外人員,其酬勞由雙方共同訂定之。 四、由本中心協辦之活動,其場地費由雙方協議後另訂之。 五、設備使用費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,於使用日前或當日繳交,收據將於一週內開立交付。 |
第九條 |
任課教師或其教學助理應親自到場,全程督導上課情況。 |
第十條 |
調課、補課時間應配合本中心之教室開放時間。 |
第十一條 |
視聽教室之各項設備,如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因素而致損壞時,使用單位或教師應負賠償責任。 |
第十二條 |
視聽教室及設備使用規則,由本中心另訂之。 |
第十三條 |
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*配合本校資安規範,於本中心場地不得使用有資通訊疑慮之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,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須使用,須經本校資安單位主管核可。